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4條
本標準規定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一。

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 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鋅、總鉻、鎳、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 二。但總量管制區內之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沿灌溉渠道或 各級排水路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或以共同排放管線共同排放廢(污 )水,將放流口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外,未排放廢水於總量管制區內者,或 放流口雖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內,卻未排放廢(污)水於總量管制區內特定 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