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3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 納管水量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未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工業區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