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定七日平均值,指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 ,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