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104 年 10 月 19 日)
第7條
行為人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其所得利益產生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者,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酌量加重裁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