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104 年 10 月 19 日)
第5條
依第三條計算所得之罰鍰額度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 限裁處之,不足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

違反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 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於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申報前,已完成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罰鍰下限 裁處之。

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 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 限裁處之。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規避、妨礙或拒 絕查證時,罰鍰上限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