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104 年 10 月 19 日)
第3條
前條附表一至附表五罰鍰額度計算公式規定如下:

罰鍰額度=處分點數× 處分基數 前項處分點數為違規態樣點數加計加重點數扣除減輕點數;處分基數係指 依附表八所列處分依據與違規者分類對應之處分基數。

依前條附表六或附表七計算罰鍰額度,應依所列情事對應之罰鍰金額裁處 之。

前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