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0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應依規定 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並應依附件一之作業規定辦理;自動監測設 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之處理規範,應依附件二辦理;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 攝錄影監視設施之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核等規定,應依附件三辦理。

符合前項規定者,辦理本法規定之申報時,得以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為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傳輸之水質水量資 料,彙整成可供民眾查閱之數據,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