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費額=Σ[ (費率× 排放水質)i × 排放水量] 。
(一)i :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水量。
二、家戶:
(一)使用自來水者:
費額=自來水用水量×○.八×費率。
1.自來水用水量:指自來水供水機構向家戶收取自來水費之用水量
。
2.○.八:指用水量與污水量之轉換係數。
(二)未使用自來水者:
費額=每戶每年之收費金額。
前項第一款之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且使用海水去除燃煤排氣中硫氧化
物之電力設施,其排煙脫硫後放流海水(以下簡稱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
脫硫廢水)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包括總汞及硫氧化物,其硫氧化物
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費額=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