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6 年 11 月 23 日)
第29條
本辦法除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條附表第三點、第十 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