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6 年 11 月 23 日)
第28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階段用途如下:

一、第三階段開徵前:

(一)地面水體污染之整治與水質之監測。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之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之改善。

(四)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五)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研發。

(六)執行收費工作相關必要之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用。

(七)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之費用。

二、第三階段開徵後,除前款用途外,增加污水處理廠與廢(污)水截流 設施之建設、水肥投入站與水肥處理廠之建設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主、次要幹管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