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6 年 11 月 23 日)
第18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 增加或減少者,應於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變更日起,調整 該徵收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

前項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費額=Σ[ (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前)i ×排放水量變更前+(費率×排 放水質變更後)i ×排放水量變更後] 。

一、i :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