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6 年 11 月 23 日)
第17條
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隨自來水水費徵收,其繳納頻率及期限 ,依自來水供水機構收費規定辦理。

未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按戶定額徵收;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徵收者,其繳納頻率及期限,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無法隨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者,其繳納頻率及期限,於中央主管機關委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公告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