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6 年 11 月 23 日)
第15條
第五條第二項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硫氧化物量,依下列方式 計算:

一、海水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一○ ○%-處理效率)× 處理效率。

二、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應依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及其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計算方法計量。排煙脫硫設備維修期間,得扣除維修期間內之硫氧化 物空氣污染排放量。

三、處理效率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依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除硫設備處理效率。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計算方式。

採前項計算方式者,不適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前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