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106 年 11 月 23 日)
第11條
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其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硫 氧化物費額依下列優惠方式徵收:

一、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七.六以上小於七.九者,費額依第八條規 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七.九以上小於八.二者,費額依第八條規 定百分之七十收取。

三、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八.二以上未逾八.五者,費額依第八條規 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前項放流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應依申報繳費當期排煙脫硫設備運作期間 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傳輸之有效數據,以下列公式計算:

ΣCn P=─── n 一、P :當期排煙脫硫廢水申報之氫離子濃度指數。

二、Cn:當期監測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有效數據。

三、n :當期監測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有效數據筆數。

前項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排煙脫硫廢水排入海域水體前之最終放流口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代表性之適當位置設置。在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完 成前或故障期間,得以人工每日採樣檢測數據替代,且應保留相關紀錄備 查。

當期監測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七.六及大於八.五之日數,超過申報繳費 當期總日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時,其費額不適用第一項所定優惠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