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95 年 08 月 07 日)
第3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報 請查驗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報請 查驗者:

(一)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者,自改善 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者,自查驗 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