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 95 年 07 月 04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改善計畫之申請時,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予以退件。但期限屆至前有正當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展延者,不在此限。

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核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