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藥劑之成分、不純物、原料及相關製造資料後, 認其可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但經中 央主管機關審查不宜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使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