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4條
申請藥劑之主成分及不純物含量檢驗測定,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 可證具有飲用水檢測類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NIEA)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辦理檢驗 測定並出具檢驗報告。但無環境檢測方法(NIEA)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者,得直接引用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或歐盟(EU) 等任一國家公告之相關檢驗方法為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飲用水檢測類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及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未能檢測出具報告時,得以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或歐盟 (EU)等任一國家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之檢驗報告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