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3條
申請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者,應填具申請審核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及 資料各一式十五份:

一、申請單位及其負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二、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或歐盟(EU)等任一國家准許使 用該藥劑處理飲用水水質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中文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縮寫 MSDS) 。

四、申請藥劑之基本資料,其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中文及英文名稱。

(二)化學名稱及化學式。

(三)藥劑成分含量。

(四)檢驗分析方法。

五、申請藥劑之使用說明:

(一)使用目的、方法與時機。

(二)建議最高使用劑量。

(三)保存期限及保存方式。

六、申請藥劑之主成分及可能副產品或不純物含量檢驗報告。

七、申請藥劑之製造說明,包含製造廠商、製造原料及來源、製法要旨及 製造流程等。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