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2條
申請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供水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來水事業。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