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7條
海洋棄置費之繳費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七 月至十二月之海洋棄置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年一月至六 月之海洋棄置費。

海洋棄置費之繳費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海洋棄置費 申報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算費額後,由繳費義務人持 繳款單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海洋棄置費。

超過繳費期限九十天內仍未完成費額繳納者,經中央主管限期催繳仍未繳 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結算後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海洋棄置費查核作業,得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五日內 提報海洋棄置費計算及作業船舶進出港口紀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