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8 年 09 月 17 日)
第12條
申請者取得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後,應按月記錄型號、 審定登記字號、製造數量、銷售數量、生產序號、使用者及安裝地點,並 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