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8 年 09 月 17 日)
第11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者,應於設施主體明顯處及自動控制箱 (盤) 上標示廠牌、型號、生產序號及審定登記字號,並檢附安裝、操作 維護及使用手冊、品質服務保證書、出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