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9條
公私場所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 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所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或不實。 二、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投設。 三、不遵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