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5條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許可依前條所為之申請,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 事項: 一、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投設礁區或地點。 三、礁體或設施之形式、規格、數量、材質。 四、投設之機具及方式。 五、投設期間及次數。 六、許可文件核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八、前項之許可文件,應副知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