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3條
公私場所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後,始得為之。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於有污染海洋、影響船舶安全或海岸防 護之虞時,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