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11條
公私場所進行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致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 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 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