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10條
各級漁業主管機關辦理人工魚礁區之效益調查及評估時,應會同中央或地 方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效益調查及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設後之礁體分布實況調查及評估。 二、人工魚礁區海域生態調查及影響評估。 三、整體效益調查及評估。 地方漁業主管機關辦理人工魚礁區效益調查及評估,應將其結果報請中央 漁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