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 92 年 03 月 19 日)
第6條
軍事機關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所造成之海 洋污染不予處罰,但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