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 92 年 03 月 19 日)
第5條
海洋污染物之檢查或鑑定,其採樣及檢驗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方法為之。方法未公告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