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 92 年 03 月 19 日)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進入軍事機關進行 海洋污染事項檢查、鑑定,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該管軍事機關為之 。 檢查或鑑定之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軍事機關之軍事機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