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 92 年 03 月 19 日)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為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 涉及軍事事務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會同當地憲兵或當地軍事機關環 保人員,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

為前項檢查或鑑定,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主動告知潛在 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