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 98 年 01 月 08 日)
第9條
乙類物質海洋棄置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中央主管機關當次核准之期限 。

丙類物質海洋棄置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