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 98 年 01 月 08 日)
第8條
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許可內容:

(一)棄置物質之名稱、種類、數量。

(二)棄置區域。

(三)棄置物質裝載作業、污染防止措施、棄置方法、棄置速率及海上運 送航程。

(四)棄置次數及棄置頻率。

(五)監測位置、監測項目、監測頻率、監測方式、申報、紀錄保存其他 應遵循事項之規定。

(六)棄置期間之限制條件。

(七)海洋棄置船舶或機具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責任保險文件資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海洋棄置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及許可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