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 98 年 01 月 08 日)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海洋棄置必要性說明,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棄置物之回收再利用或最佳可行處理技術評估,包含工程、農業、漁 業復育或其他相關技術評估。

二、海洋棄置與其他替代方案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