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 91 年 11 月 13 日)
第2條
海域環境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三、港灣、潟湖。

四、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