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 101 年 12 月 10 日)
第4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案件,申請變更原許可或核准事項之公私場所名 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減少油輸送作業船舶 等事項者,免繳納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