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 101 年 12 月 10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前條各款申請案件時,經通知補正者,不另收審查費。

申請案件經駁回後,申請人重為申請者,應依前條各款規定繳納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