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 95 年 10 月 16 日)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應同時申請其他水污染防 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其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取得排 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以下簡稱排放許可證( 文件));其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申請審 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