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 95 年 10 月 16 日)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標準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 證(以下簡稱土壤處理許可證),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可 證,或核准變更土壤處理許可登記事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