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 95 年 10 月 16 日)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其核定原則 如下:

一、廢(污)水每日最大量:

(一)新申請或變更、展延者: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 容量百分之八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 /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五。

(二)變更、展延且進行功能測試者:依符合本標準規定之水質限值之功 能測試最大水量,且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容量 百分之九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 )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五。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功能評鑑者:依符合本標準規定之水質限值之最大 水量。

(四)養豬業或養牛業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每日最大量,應依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生產或服務規模不得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