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 95 年 10 月 16 日)
第1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 明文件影本。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認定文件影本。

三、水措設施現況照片。

四、申請日前九十日內之土壤及地下水檢測報告。

五、申請日前九十日內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水質檢測報告。

六、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七、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他人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資格證明文 件影本。

八、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

九、廢(污)水經土壤處理後,溢流至地面水體者:

(一)溢流水進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另檢附管 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二)攔水渠現況照片。

十、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 )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