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 95 年 10 月 16 日)
第15條
土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 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 過三年。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 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土壤處理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依前 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地方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土壤 處理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停止採行土壤處理。未於土壤處理許可證期限 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土壤處理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原土壤處理許可證 失其效力,如需繼續採行土壤處理者,應重新申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土壤處理許可證展延,涉及變更者,應依第十 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