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9 月 05 日)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採取之適當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污染改善措施。

二、清除或削減污染源。

三、協調或會同執行機關、協助執行機關進行海洋污染事項之檢查、鑑定 或取締、蒐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