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9 月 05 日)
第2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海洋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全國性海洋環境品質之監測及檢驗事項。

四、直轄市、縣 (市) 海洋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涉及二直轄市、縣 (市) 以上海洋污染防治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六、涉及相關部會機關海洋污染防治之協調事項。

七、海洋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宣導及人員之訓練事項。

九、其他有關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