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9 月 05 日)
第12條
公私場所、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通知,其內容包括下列 事項:
一、報告人姓名、職稱、單位、場所。
二、污染發生來源、原因。
三、發生事故時間、位置或經緯度。
四、污染物種類及特性。
五、污染程度、數量及已採取措施。
六、氣象狀況及可能之污染影響。
七、緊急通知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受通知機關就前項通知內容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