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9 月 05 日)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緊急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警報、通報方式。
二、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
三、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其危害之方法。
四、須停止操作、棄置、減產之情形。
五、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
六、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規定。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