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 86 年 09 月 24 日)
第4條
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 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 ,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 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