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 86 年 09 月 24 日)
第3條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 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 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 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二、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於管理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處 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 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 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管理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 點採樣。

三、包裝水水源:於包裝水業者取水後未經以任何設備或方式輸送或裝載 進入工廠生產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四、盛裝水水源: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 ,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 樣。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於水源進入該設備前之適當地 點採樣,無適當地點採樣時,應於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其他出水口 處採樣。

前項採樣地點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包裝水、盛裝水業者報請當地主管 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