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7 日)
第5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 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以供應社區飲用之取水、貯水、 導水、淨水、輸水或配水設備及水井,且其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 上者。

前項社區,係指其規模可容納五百人以上或總計一百戶以上居住,並於飲 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施行後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

前項人口計算基準,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